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财[2007]100 号)中北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2017]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贯彻“爱心、和谐、育人”的学生资助工作理念,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要求,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生科负责勤工助学整体工作,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院勤工助学的岗位安排根据学生处助学工作办公室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统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4、身体健康。
第七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通过班级向所在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经学生科审核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2、受到学业警告者;
3、有严重铺张浪费行为者;
4、在月劳动考评中表现为差者;
5、弄虚作假者;
6、其它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第九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过程中予以适当倾斜,具体量化考核标准参照附表。
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岗前培训会者,学院给予警告处分。对于其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根据《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附表: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量化考核表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
2019年11月7日